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818007号“粉丝在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003号
申请人:上海蕴潮商务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8007号“粉丝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60797号“粉丝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77017号“粉丝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粉丝”,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文字“粉丝在线”使用在综艺表演、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等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