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256632号“宽窄铺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534号
申请人:成都宽窄美食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越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6632号“宽窄铺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83150号商标、第3478170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的第6712753号“宽窄”商标、第23924305号“宽窄”商标,且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商标相同或类似,申请商标是延续性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在躺椅等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宠物靠垫、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宽窄铺子”与引证商标一“宽窄巷子”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均含有相同显著识别文字“宽窄”,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有所不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先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延及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来源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草编制品(不包括鞋、帽、席、垫);竹木工艺品;食品用塑料装饰品;枕头;室内百叶帘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草编制品(不包括鞋、帽、席、垫);竹木工艺品;食品用塑料装饰品;枕头;室内百叶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