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a PROFESSION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0269号“tana

    PROFESSION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326号

       

      申请人:WERNER&MERTZ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0269号“tana PROFESS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肥皂;化妆品用淀粉和淀粉制剂”两项商品上的复审请求,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49884号“TANA”商标(第3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9242号“添丽Tana及图”商标、第1252186号“Tana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5639号“Tax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49884号“TANA”商标(第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已于2020年1月6日专用期满,现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申请人放弃“肥皂;化妆品用淀粉和淀粉制剂”两项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商标局在“肥皂;化妆品用淀粉和淀粉制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等其余商品能否初步审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地板清洁和护理用化学品;地板上光保养剂”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