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芽lu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604297号“绿芽luy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654号

       

      申请人:广州蔬菜果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4297号“绿芽lu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合理延伸。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15217号“翠苗GreenBud及图”商标、第9897792号“丛丛绿芽ccl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2014672号“绿芽luya及图”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甜菜;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