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003178号“销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527号
申请人:合肥销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国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类第36003178号“销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销管”是申请人的商号,具有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782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销管”与引证商标“大销管”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销管”是指对销售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跟踪,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和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