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520255号“PRO FIRST AID K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819号
申请人:无锡卡纳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0255号“PRO FIRST AID K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00782号“施巴 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126200号“思连康 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中的图形具有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在申请注册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婴儿食品、净化剂、中药袋、婴儿奶粉、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消毒纸巾商品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扎绷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中药袋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PRO”与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PRO”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是该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申请商标中的图形与红十字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