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023893 - 商评字[2020]第0000043608号 - 申请人:重庆凤凌物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02389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608号

       

      申请人:重庆凤凌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金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238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462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在先已有运用“凤凰”元素的商标相互共存的示例。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运营多年的旧版图形商标的美化升级,该图形已经进行了版权登记。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外,鉴于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