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0143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607号
申请人:重庆凤凌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金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43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876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在先已有运用“凤凰”元素的商标相互共存的示例。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运营多年的旧版图形商标的美化升级,该图形已经进行了版权登记。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