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慧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238126号“百慧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603号

       

      申请人:湘西百慧坊民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首市武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8126号“百慧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3061号“百慧Baihui”商标、第1343385号“百慧P&W”商标、第20473086号“百慧”商标、第5825083号“百慧BOWOR及图”商标、第18190381号“佰慧商联”商标、第13192817号“慧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4类、第25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壁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外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广告材料设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4类、第25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