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06157 - 商评字[2020]第0000044081号 - 申请人:王能为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5061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081号

       

      申请人:王能为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61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77809号图形商标、第4868148号“琦荣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在所处地缘、行业领域等方面存在差异。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推广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其专用权至2019年7月6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表现形式、整体效果上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