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407545号“BABYSK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079号
申请人:河北元坤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7545号“BABYSK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属于暗示性标识,在申请人从事的美容相关行业上具有一定的行业指向性、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推广已经取得了较强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同类许多类似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视频、合作协议、周边产品委托合同、发票、成都国际医美产业大会参展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BABYSKIN”可译为“婴儿的肌肤”,指定使用在“医用草本提取物;医用泥浆”等全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对象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蕾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