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431903号“金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513号
申请人:扬州建鹏耐火烟道工程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祝美玲)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31903号“金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期间,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由祝美玲转让予扬州建鹏耐火烟道工程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5653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有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继伟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