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紫燕 WWW.SZIYAN.CO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9706154号“蜀紫燕 WWW.SZIYAN.COM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559号

       

      申请人:上海紫燕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姚玉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3日对第29706154号“蜀紫燕 WWW.SZIYA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中国熟食行业的知名企业,“紫燕”商标、商号经申请人长期的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存在明显恶意,被申请人多次注册含有文字“紫燕”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237493号“紫燕及图”商标、第5251823号“紫燕食品ZIYAN FOODS CHAIN LIKE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在先案例裁定书、法院判决等;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引证商标档案;
      3、申请人及其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证据等。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企业字号及商标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已经大量使用争议商标,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版权登记证书;
      2、商标使用、宣传等证据。
      申请人质证时坚持其主要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是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准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3、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表明其营业范围为电器、五金销售及安装。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30余件商标,其中含“紫燕”、“紫燕串串香”等文字商标共19件,分别使用在第16、25、29、32、35、43类等商品和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日期为2019年2月21日,故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所指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由文字“蜀紫燕”、英文“WWW.SZIYAN.COM”及图形组合构成,其显著识别中文为“蜀紫燕”,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紫燕”,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且依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我局在前案中多次认定其“紫燕”系列商标在熟食行业领域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应予宣告无效。
      2、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从该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紫燕”商标在熟食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商标文字并非固定词语搭配,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知名度的“紫燕”商标文字。且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为电器、五金销售及安装。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30余件商标,其中含“紫燕”、“紫燕串串香”等文字商标共19件,分别使用在第16、25、29、32、35、43类等商品和服务上。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其抢注行为将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