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4655026号“梦芙兰MENGFUL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558号
申请人: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新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汪小梅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0日对第14655026号“梦芙兰MENGFUL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及其“梦兰”系列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56968号“梦兰及图”商标、第1504590号“梦兰及图”商标、第1541770号“梦兰MENGLAN及图”商标、第1561012号“梦兰MENGLAN及图”商标、第1561030号“梦兰MENGLAN及图”商标、第1561031号“梦兰及图”商标、第1561032号“梦兰MENGLAN及图”商标、第1561033号“梦兰MENGLAN及图”商标、第1561034号“梦兰MENGLAN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第537808号“梦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见第14428118号无效宣告案件):
1、用以证明申请人“梦兰”商标知名度的证据;
2、在先案例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7日申请注册,2015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4类无纺布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准使用在第24类无纺布床单等商品上。
3、原商标局于2000年9月认定申请人注册并使用在床上用品商品上的"梦兰"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4日在商评字(2014)第0000107002号《关于第5407769号“名仕贵族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认定第1541770号“梦兰MENGLAN M及图”商标为第24类床罩、被子、被罩、床单、枕套商品上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日期为2015年10月28日,故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由文字“梦芙兰”及对应的拼音字母“MENGFULAN”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中文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文字“梦兰”,且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纺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无纺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及销售渠道无明显区别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纺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床单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