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汪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0500507号“莱汪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555号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旺菜便利店(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9日对第20500507号“莱汪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350277号“旺旺”商标、第10695316号“旺旺”商标、第1151498号“旺旺”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 “旺旺”商标通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的第730567号“旺旺”商标、第336937号“旺旺 ONE ONE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二)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3、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商标使用许可及声明,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
      2、申请人及其“旺旺”系列商标的使用、宣传、所获荣誉等证据;
      3、在先案例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10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等商品上,2018年10月24日经我局异议裁定准予注册,并于2019年1月21日公告,商标专用期自2017年10月21日至2027年10月20日。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分别指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分别指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干等商品、第30类咖啡、糕点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公告日期为2019年1月21日,故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菜汪汪”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旺旺”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由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且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引证商标二是否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予以评述,亦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