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1652349号“南粤”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263号
申请人:叶钰燕
委托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5日对第11652349号“南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文字“南粤”构成,“南粤”是广东省的别称,在我国尤其是广东省的诸多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等都使用“南粤”作为广东省的称谓,“南粤”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争议商标不得作为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
1、百度百科、互动百科对“南粤”的介绍;
2、相关《政府工作报告》;
3、各类网站、出版物截图及节选;
4、在先判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南粤”并非我国民政部所明确公布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南粤”构成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存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二、争议商标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同时也是被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字号及主要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且紧密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百度百科关于行政区划的词条介绍;
2、《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全文;
3、相关官方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
4、被申请人名称变更批复、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广告宣传情况、被申请人产品介绍及官网介绍。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2013年12月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4年3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6类资本投资、保险、典当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3月27日。
该项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故本案中我局应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南粤”构成,但“南粤”整体上已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相区分,相关公众在识别争议商标时不会认为该标识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未对该项主张予以阐述,且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