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P GA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26132号“STEP GA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80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有信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26132号“STEP G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4903726号“STE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04633号“STEP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19701号“ST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266322号“STEP/ 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822283号“CYCLING STEP 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074930号“ST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457044号“3 ST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266322号“STEP/ 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四、八所有人出具同意书。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四、八所有人出具同意书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六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八所有人书面同意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同时双方商标有一定区别,故引证商标四、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9类、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