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2998174号“TIMI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6862号重审第0000000950号

       

      申请人:李金鏗
      委托代理人:福建思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16862号《关于第32998174号“TIM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36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本案中,虽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61749号“TIMM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注册商标,但因其注册人成都添美意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9月14日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通常情况下相关公众不会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在一审诉讼中, 根据原告新的补强证据可知,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且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随之丧失,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