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221533号“西嶺云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343号
申请人:钦成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川远景(成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1533号“西嶺云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38432号“西岭洞藏”商标、第32773531号“西岭窖藏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第28177727号“西嶺云藏”商标的延伸性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由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西嶺云藏”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西岭洞藏”仅相差一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对其名下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