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咪北角蛋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7225148号“媽咪北角蛋仔”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192号

       

      申请人:妈咪鸡蛋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九朵云(深圳)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3日对第27225148号“媽咪北角蛋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法人名下已经使用的知名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明知“妈咪鸡蛋仔”商标在香港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有205余件商标,且多件在挂牌转让中,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商标注册信息;
      2. 消费者香港游攻略及产品介绍;
      3. 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及注册商标网截图;
      4. 争议商标网上转让信息;
      5.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1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一百四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肌司研”、“春雨”、“鹿角村茶”、“奶茶代表•米芝莲”等。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并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其提交的宣传使用均为网页截图,且部分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妈咪鸡蛋仔”作为企业商号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过使用在中国大陆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如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使用与“媽咪北角蛋仔”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一百四十余件商标,已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使用范围;除争议商标外,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如“肌司研”、“泰戈尔TGER”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名人姓名等近似的商标,且在申请人证据4中显示被申请人有在网上售卖“媽咪北角蛋仔”商标,被申请人对上述均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明争议商标及其名下其他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材料。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申请注册囤积与他人近似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误导公众、牟取利益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虽在理由中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但并未就上述条款主张权利,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