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园茶学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8831364号“九园茶学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195号

       

      申请人:重庆老九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来磊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14日对第28831364号“九园茶学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九园”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738853号“九园JIU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九园”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九园”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大众点评及宣传画面截图;
      2. 店内消费情况截图;
      3. 媒体报道截图;
      4. 2014中国十大包子名店证书;
      5. 2015年获得中国名小吃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1月22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在1993年09月27日申请注册,并于1995年04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包子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理由应属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范围。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多无证据形成时间,或商品显示为包子,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茶等商品上使用与“九园茶学堂”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