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370号“IDG Design
Protect Commercializ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925号
申请人:智汇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柏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370号“IDG Design Protect Commercializ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552873号“I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79193号“id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20542号“IDC IDC”(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45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IDG”与诸引证商标中的字母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服务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解、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