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捷数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384617号“昂捷数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937号

       

      申请人:深圳市昂捷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睿知识产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84617号“昂捷数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18393513号“昂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系母子公司,两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已签署《商标共存协议》,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深圳市昂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介绍、申请人介绍、关联关系证明、《商标共存协议》、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昂捷”与引证商标“昂捷”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本案中申请人虽向我局提交相关共存协议,但并未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予以佐证,且考虑到双方商标高度近似,该《商标共存协议书》尚不能排除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因此上述我局对于该《商标共存协议书》难以认可,前述协议尚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