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6111251号“火影忍者HUO YING REN ZH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55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株式会社 集英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柯海洲
申请人因第6111251号“火影忍者HUO YING REN ZH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201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
1、柯海洲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广州市露韩饰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信息;
3、“NARUTO火影忍者”产品检验报告;
4、产品销售单据及物流信息;
5、产品实物照片。
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火影忍者”是申请人出版的在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知名度的漫画名称,复审商标未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部分媒体相关报道及申请人2004年参加中国动漫展的报道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6月15日申请注册,2010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去渍剂;鞋油;研磨膏;香料;化妆品;胭脂;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其为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华洲化妆品商行的经营者,其在证据2中提交了广州市露韩饰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信息;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出具的对于“NARUTO火影忍者”洗发水及洁面泡沫产品的检测报告(证据3)及产品销售单据及物流信息(证据4)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洗发水、洁面泡沫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在与之类似的洗发液、洗面奶、化妆品、胭脂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尚未能就复审商标在牙膏等其余商品上的使用提供有效证据,且牙膏等商品与洗发水等商品亦非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牙膏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洗发液、洗面奶、化妆品、胭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