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运如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6341115号“幸运如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996号

       

      申请人:北京鼎盈天成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341115号“幸运如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8124号“LUCKY 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中予以核准注册,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幸运如我”构成。引证商标中的英文“LUCKY ME”具有“幸运的我”之意,两商标中文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