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莱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4006390号“可莱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988号

       

      申请人:青岛中韩承元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邦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006390号“可莱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40804号“美莱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报关单、经销商授权书、产品销售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鱼制食品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在相关决定中予以撤销注册。该商标在肉等商品上在先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莱美”与引证商标“美莱可”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小龙虾(非活)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制食品、小龙虾(非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