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道设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5289367号“易道设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991号

       

      申请人:江苏建环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株洲天盾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289367号“易道设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7787号“易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86974号“易道书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注册程序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08355号“易道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或裁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道设计”与引证商标三“易道云”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质量评估、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手机软件设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检测、质量评估、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手机软件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