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277346号“神州租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187号
申请人: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77346号“神州租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12137号“神州信息”商标、第20015971号“神州租琴”商标、第15503558号“神州信息DCITS”商标、第31362580号“神州”商标、第15503565号“神州信息DCITS及图”商标、第27847532号“神州高铁”商标、第27837453号“神州高铁CHSR及图”商标、第4161107号“神州”商标、第22836504号“神州联保”商标、第27757902号“神州车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五、九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十所有人已签订了共存协议书。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证、装让证明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申请人品牌宣传册、荣誉证书;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书;申请商标广告图片及参展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支持该驳回决定,现等待二审中。其余引证商标均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文字构成有所不同,故引证商标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包含文字“神州”,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轮胎翻新;家具保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建筑信息”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建筑”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九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轮胎翻新;家具保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