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LMAR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443377号“MARLMAR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188号

       

      申请人:香港约姆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3377号“MARLMAR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84311号“MARLMA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异议审理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巾、织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以棉为主的混纺织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抢注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