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980065号“华狄眼科医院WADLEYEYEHOSPIT
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64号
申请人:广州花都华狄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0065号“华狄眼科医院WADLEYEYE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819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华狄眼科医院”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发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