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035989号“刘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985号

       

      申请人:安徽水酝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曲仁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5989号“刘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283351号“劉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引证商标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虽然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作为民事主体尚未消亡,因此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况下,不能无视引证商标的存在而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刘锜”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劉琦”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