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498859号“三千潮玩 3000 TOYS.C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982号
申请人:大连宝华瑞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498859号“三千潮玩 3000 TOYS.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部分驳回决定时所引证的第4833864号“潮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差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店铺网页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者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