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171341 - 商评字[2020]第0000047977号 - 申请人:深圳市润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171341号“甘福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977号

       

      申请人:深圳市润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1341号“甘福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0032268号“甘福园”商标、第31931214号“甘福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自愿放弃养老院服务,至此申请商标与第31963621号“甘福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冲突。且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和其关联公司关系证明及注册商标列表、商业谈判音频资料、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关系证明、申请人版权证书、申请人电商活动及新闻和视频宣传资料、申请人合同及发票、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申请人订单、评价及排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本案复审服务为除养老院外的饭店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康复中心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复审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及引证商标二被准予初步审定的餐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部分同为中文“甘福园”,已构成相同标识已构成相同、近似标识。因此,在饭店等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