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GA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574093号“WEGA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116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4093号“WEGA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14393号“WEGA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121236号“WEGAME 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108683号“WEGAME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采取维权行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2457号“GAME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82160号“龙将 WEB GA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67133号“GAME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本案涉及到申请人的商业秘密,请求不予公开本案决定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域名查询结果、企业信息查询结果、网络检索结果、媒体报道、撤销决定书、引证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引证商标五、六尚处于异议程序,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在“电脑软件(录制好的);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计算机游戏软件;可视电话;手提电话;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游戏机;电视游戏卡;电声组合件”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抽奖用刮刮卡;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抽奖用刮刮卡;游戏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五、六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游戏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WEGAME”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企业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并未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未构成裁定文书不予公开之情形,故申请人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