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A.ULTRA EQUIP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2740677号“WAA.ULTRA EQUIPM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937号

       

      申请人:遨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40677号“WAA.ULTRA EQUIP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臆造,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855632号“舞盟 W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字母组合“WAA”与引证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字母组合“WM”首位字母相同,其余字母视觉效果较为相似,他们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