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ERTO DE INDI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48297号“PUERTO DE INDIA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004号

       

      申请人:ANTIGUAS DESTILERIAS DEL SUR,SL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8297号“PUERTO DE INDI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INDIAS”并非指位于亚洲的“印度”国家名称,故商标中不包含外国国家名称或与之近似的部分。申请商标指向其真实原产地西班牙塞维利亚,并非指向印度,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不具有任何欺骗性或者对产地的误导性,在实际使用中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产地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中对“INDIANS”一词的解释、百度百科对“西印度群岛”、“塞维利亚”词条的解释、中国知网关于“西班牙塞维利亚的特色塑造”一文的打印件、百度百科关于“印度”词条解释页面的打印件、商标网关于18200888号的商标档案、WIPO关于申请商标在各国注册状态列表的打印件及翻译、淘宝网销售申请商标商品的页面、谷歌、必应检索对申请商标检索页面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INDIAS”与印度国名相近,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且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