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7546H号“FIRST CAB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403号
申请人:FIRST CABIN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7546H号“FIRST CAB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4488号“第一屋FIRST HOUSE及图”商标、第15465747号“第一屋 FIRST FIRST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国媒体及消费者关于“FIRST CABIN”品牌的介绍;引证商标流程状态;引证商标一至四详细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英文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临时住宿;提供临时住宿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