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3160535号“爱丁堡公爵”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7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一佳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夏新锐(北京)教育科技中心
委托代理人:芜湖远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160535号“爱丁堡公爵”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378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且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因无质证程序,申请人无法确认其证据是否真实有效。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邮寄的答辩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对其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被申请人一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017年在北京开展的以“爱丁堡公爵”名义的校园招聘会;
2、授权影视制作公司使用复审商标材料;
3、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3月10日以“爱丁堡公爵”名义的美术班招生海报;
4、2018年第五届济南国际定向寻泉赛独家供应商-媒体报道中含有复审商标信息的材料;
5、2018年山东电视台少儿频道航海夏令营含复审商标的相关信息;
6、日常相关的培训视频和公司之前及现在的参赛图片与宣传材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证据1、3为海报照片,其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且并未显示使用主体。证据2显示济南东方船广告公司为被申请人提供广播影视服务、影视制作服务,并向被申请人出具发票,该证据仅能证明他人向被申请人提供节目制作服务,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向他人提供节目制作等服务。证据4显示济南市旅游局授权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为供应商,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为该活动进行广告招商等公关活动,该活动的主办方为济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并非本案被申请人。证据5视频中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和使用主体,且缺乏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佐证,难以证明该证据中截图的真实性。证据6并未显示使用主体,且在该证据中显示长沙中加学校开展的“爱丁堡国际青年奖”户外拓展活动宣传材料显示“国际青年奖励计划”由英国皇室爱丁堡公爵设立,此奖项又称“爱丁堡公爵奖励”,奖励计划至今,在全球范围内700万青年参加该挑战并获得奖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其与“爱丁堡公爵奖励”计划存在关联,故该证据不能证明系被申请人对“爱丁堡公爵”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材料中所显示的复审商标并未显示使用主体,且该证据中照片材料无法确定形成时间。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教育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