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029544号“黄春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313号
申请人:黄春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9544号“黄春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黄春发”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46659号“黄春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维持注册,该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黄春发”与引证商标“黄春发”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古塔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