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6190A号“DT SWISS
ENGINEER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865号
申请人:DT Swiss AG(原申请人:DT SWISS DEUTSCHLAND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6190A号“DT SWISS ENGINEE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12类、第25类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在第12类、第25类的国际注册第755141号商标及国际注册第1144607B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属于关联公司。原申请人将把申请商标指定中国部分转让给前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瑞士公司,申请商标转让后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DT SWISS”在瑞士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在第12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经我局核准已由原申请人转让于申请人,且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现所有人名义一致,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现申请人为瑞士公司,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会使消费者对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包含的英文“SWISS”,与瑞士国名近似,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经瑞士政府同意其在中国注册申请商标的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人称“DT SWISS”在瑞士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