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璐爱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538953号“泓璐爱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920号

       

      申请人:信宜市泓璐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佳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8953号“泓璐爱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包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1944号、第6773747号“爱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汉字部分,但两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区别明显,且含义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泓璐爱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认读部分汉字“爱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构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医务室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