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771836号“川汇姣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384号
申请人:郫县巧蜀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君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1836号“川汇姣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川汇”位于河南省周口市西南部,地处沙河、颍河、贾鲁河三川交汇处,为河南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