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330623号“亮剑之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923号
申请人:新疆易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泽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0623号“亮剑之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文字含义上主要体现一种积极向上、团结进步的精神,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亮剑之师”,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