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24167243号“久局JIUJ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257号
申请人:梁婉鸣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学军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1日对第24167243号“久局JIUJ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324735号“玖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极易致使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徐学军370481198003021510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网站流量优化、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于201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经核准,于2019年4月13日争议商标名义变更为徐学军370481198207281576。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在第35类广告传播、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不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李淑维
李世恒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