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022993号“觅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563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22993号“觅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作出【2019】商标异字第82903号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第27849075号“觅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予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我局作出的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不予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濛萌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