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115454 - 商评字[2020]第0000042564号 - 申请人:辉保投资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2115454号“精灵之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564号

       

      申请人:辉保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15454号“精灵之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世茂集团具有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为世茂集团的附属公司,世茂集团与“精灵之城”的对应关系,即为申请人与申请商标之间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46450号“森林城ELVES TOWN”商标、第15445646号“精灵之语”商标、第10842009号“精灵之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程序,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一张载有世茂集团介绍、荣誉证书、排名证明、媒体报道、公益活动新闻报道、“深坑酒店”、“上海世贸精灵之城主题乐园”的搜索结果及报道、申请人周年申报表、股东登记表等资料的光盘。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4006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20年2月13日刊登的第168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7187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三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19年11月20日刊登的第167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词汇构成、表达含义、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