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7167492号“国际电子商情 ES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703号
申请人:艾思盼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7492号“国际电子商情 ES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0765号“ES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183031号“因联智汇 ESM ELINE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179513号“ES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311924号“ES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其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待其生效后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5月29日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1458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6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9月26日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一、三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英文字母“ESM”、引证商标四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分别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