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469190号“W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693号
申请人:杭州唯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9190号“W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220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292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444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75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4514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以及第80149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的外文“WIN”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外文“WIN”相同,与引证商标四中的中文“胜利”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四枚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医用导管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医用石膏夹板商品以外的其余医用导管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石膏夹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医用石膏夹板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相比较,整体均尚可区分,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石膏夹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