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气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442788号“蒸气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692号

       

      申请人:南京多克多食品店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2788号“蒸气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蒸气茶”具有可普遍理解的字面含义,故申请商标因其含义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直接表示的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