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1983763号“Studio 1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84号
申请人:深圳市十间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83763号“Studio 1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47571号“工作室 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其权利状态待定。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58895号“1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65988号“ISNOB 1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026858号“STUDIO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权利状态待定。4、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为稳固的消费群体,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二者即使同时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Studio”可译为“工作室,”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文字“工作室”含义相同;申请商标“Studio 10”与引证商标二“10+”相比较,均包含显著标识数字“10”。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城市规划、工程绘图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城市规划、工程绘图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城市规划、工程绘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16日